【Chih Hao Kao】評論
釋字第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釋字第 382 號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上這兩個釋字大家覺得怎樣???
【Zoey Hsu】評論
釋字第 563 號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陳梅君】評論
這是之前的考題目經過No.684解釋後,就算不是退學或類此處分 只要有侵害其他權利都可以救濟 所以答案是不是要改成 ABCD ?例:張貼海報被記申誡 因侵害表見自由也可以救濟或是把題目想成「高中」學生 答案則為D , No.684 只變更「大學」範圍部分故No.382 仍適用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Mandy Tian】評論
所以,釋字684號後是指有「大學學生」才包括「其他基本權利」沒有包括到「各級學校學生」的「其他基本權利」這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