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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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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 (A)法律推定之生父(B)親生父(C)生母(D)法律推定之生父與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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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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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 (A)法律推定之生父(B)親生父(C)生母(D)法律推定之生父與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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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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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 (A)法律推定之生父(B)親生父(C)生母(D)法律推定之生父與生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