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應以何人為被告?
(A)以妻為被告
(B)以子女為被告
(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9209
統計:A(9),B(9),C(145),D(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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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