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考試委員若干人
【Viyo】評論
憲增第六條第二項
【馮韻軒】評論
考試院置院長1人、副院長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此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規定,該總處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