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關於遺囑繼承,臺灣民法繼承編與中國大陸繼承法分別訂有「特留分」及「必留分」之規定。問:二者之規定有何不同?侵害「特留分」或「必留分」的法律行為之效力又如何?試依兩岸各自之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6105
統計:A(20),B(148),C(305),D(24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務加給

用户評論

【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危險是“職”接的

【用戶】邪王炎殺黑龍波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