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po&litt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一、罹患愛滋病者。二、懷孕者。三、外國籍者。四、來自大陸地區者。五、智障者。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用戶】fkps2737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