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035
統計:A(89),B(27),C(1895),D(48),E(0)

用户評論

vita au】評論

教師法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教師法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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