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ly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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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純嘉】評論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3分之2審查通過後,得 以長期聘任
【Mei Shiuan Wu】評論
法規名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13 條 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聘任 :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