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個案紀錄至少應保存5年
【dodo】評論
社工師法第16條(社會工作紀錄)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