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6667
統計:A(0),B(2),C(7),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

用户評論

用心感恩】評論

joanne】評論

A縣市叫規章B行政罰沒有沒入D報行政院

寂寞行星】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A 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C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1規定,將種類分為:「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2又將其他種類行政罰分為:剝奪消滅、限制禁止、影響名譽、警告  這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