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つ】評論
中標法§21: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中標法§20: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小銀】評論
D法官如果在個案審判中認定某法規命令違法,可以不適用,但不能廢止這條法規命令。只有大法官才能宣布法律、命令因違憲而失效。
【李珮綺】評論
(D)法規命令經法官於 個案 審判中認定為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