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5.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A)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B)營業稅之繳納證明限當期者。
(C)押標金繳納額度為標價百分之三。
(D)決定最有利標,再洽廠商減價。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好鄉民】評論

百分之五以內皆可,因此C正確未違規

考他三天三夜】評論

(A)資格標準§15-1規定,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予以限制。(B)資格標準§3-5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C)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9-2規定,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D)採購法§47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2,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如有減價之必要,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時洽減之,否則只能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