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汾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在第16條的權利與第17條義務部分均可看到B:第16條、第七點,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C:第17條、第八點,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D:第17條義務部分,第九點提到擔任導師是義務【教師法】第四章n權利義務第16條n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用戶】EC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2.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 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哪一個機關訂定之? (A)教育部 (B)內政部 (C)立法院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