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已上岸特教教師雙榜啦】評論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103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6月4日第5條(實施學校)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羊羊老師(已上岸)】評論
可是,為什麼不是B呢?
【Sharon☕️】評論
回2F,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
【Xiao Tong】評論
師資培育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6 條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