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
【題組】52 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
(A)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處分,並回復原狀
(B)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公告姓名仍可保留
(C)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應廢止公告姓名之處分,並回復原狀
(D)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2564
統計:A(11),B(13),C(28),D(14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