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
(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
(B)「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C)「公約」中的大陸礁層,得擴及於距離領海基線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
(D)任何沿海國,當然得行使大陸礁層制度下的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36364
統計:A(2),B(3),C(3),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學研究;(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3. 本條所載的關於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六部分的規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