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有關抵價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C)實施區段徵收時得採取之補償方式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放抵價地時,不得就全部土地,僅得就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統計:A(2),B(0),C(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古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平權5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用戶】古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平權5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用戶】Shilo W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土徵40條第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