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ㄆㄧㄥ」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0495
統計:A(202),B(87),C(20),D(2077),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沛均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用戶】Joy L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選任辯護1.(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2.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指定辯護:1.(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