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營利事業與有從屬關係的營利事業之間,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納稅義務者,得依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惟應報經何單位核准?
(A)各區國稅局
(B)財政部
(C)行政法院財稅專庭
(D)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9091
統計:A(87),B(151),C(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全國榜首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所得稅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43-1 條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n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n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n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用戶】全國榜首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所得稅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43-1 條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n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n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n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