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以電子訊號的方式拍攝並製造未滿十八歲者的色情圖書和影片。請問:甲的行為觸犯下列何種法令?
(A)刑法妨害風化罪
(B)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467
統計:A(843),B(58),C(688),D(21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服兵役相關事項

用户評論

Ally】評論

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

jean2019】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罰則)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