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一定成功】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原本題目: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A).10天(B).15天(C).20天(D).30天修改成為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A).10天(B).15天(C).20天(D).30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A).10天(B).15天(C).20天(D).30天修改成為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A)10天(B) 15天(C) 20天(D)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