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定成功】評論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民法1138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平均)二、父母。(1/2)三、兄弟姊妹。(1/2)四、祖父母。(2/3)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但我去查法規資料庫沒有改耶!樓上大大可以麻煩把看到的出處貼出來嗎?謝謝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根本沒修 3F別誤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