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新北小宇】評論
先協議[協議前置主義],不成立則至普通法院打損害賠償官司。所以C選項不能直接先打官司!
【Puma】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1條 :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