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臺社(二)字第1010071590C號主 旨:預告修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用戶】Shu Hsuan Y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授權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次:一、 名稱修正:將本辦法及相關條文之名稱,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由「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一條)二、 增列「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將重大違規學生或特殊行為學生通知對象及參加家庭教育的對象,增加「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三、 對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之通知方式及通報主體予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