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對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百分之一
(B) 進用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就業基金繳納所謂代金
(C) 政府採購屬於國家公務運作的一環,涉及國家預算的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
(D) 大法官會議第 749 號解釋認為上述之規定並不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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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B)為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12條明文規定(C)、(D)為釋字第719號(以下參照)節錄自大法官會議第719號解釋:解釋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解釋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