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有關證據保全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告發人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之保全處分
(B)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之聲請,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為之
(C)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司法警察官為之
(D)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七日內為保全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9708
統計:A(34),B(115),C(34),D(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逕行搜索、司法警察、得逕行搜索

用户評論

Denny】評論

第 219-1 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第 219-2 條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第 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