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小美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素檢討修正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