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方方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40 條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第 41 條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用戶】Huanyu Li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