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