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評論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B)將動產辦理移轉登記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A)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發生效力 ➡️此為 簡易交付(C)動產若由第三人占有,可由讓與人將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 ➡️此為 指示交付(D)動產若由讓與人繼續占有,可由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 ➡️此為 佔有改定
【Pearl Wei】評論
摩友口訣:我要將物品受讓給你,看物品在哪一方 你簡易,我佔有,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