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2)第17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其服務內容應
於開學後
(A)二週
(B)一個月
(C)三個月
(D)三週 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3696
統計:A(1176),B(709),C(10),D(53),E(0)

用户評論

SzYau Ho】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第十九條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Angela Yang】評論

我查了特教法施行細則,沒看到這條耶,目前還有這兩周內要提供支援服務的法規嗎??

Lynn Chu】評論

同上,這條是不是修掉了呀?

YEN】評論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