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oktong0712】評論
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kai~106司特上榜】評論
鑰匙不同也能發動!男騎錯車被當賊〈解說:許盟志律師〉拿對鑰匙騎錯車 竊盜不起訴題目寫誤以為,就有可能是誤以為,但是題目沒說什麼新的、金光閃閃的就不要自己想像了...上面兩則新聞不起訴之原因均是無犯意,以下為其中竊盜罪構成要件換言之,黃男必須認識到他所騎的車,是別人的車,而且她也「有意」要將別人的車子騎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機車「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誤撿紙箱 慘賠1個月血汗雖然新聞很像,但最後是被判刑,本題題目為不起訴,不知道為什麼跟侵占遺失物有關係所謂"不問自取謂之「偷」。",前提是問,問物的所有人,意即...
【SylviaChen】評論
竊盜罪的要成立應包括「易他人所有為己有」的意圖,此題中老翁的確缺乏這個意圖,所以不可能成立竊盜罪。難道這在刑法體系裡不是放在「構成要件」層次去探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