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轉銜服務項目至少應包括
(A)升學輔導、休閒輔導、心理輔導、福利輔導
(B)就業輔導、休閒輔導、福利輔導、家庭輔導
(C)升學輔導、生活輔導、家庭輔導、心理輔導
(D)升學輔導、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福利輔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0202
統計:A(49),B(48),C(176),D(9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第27條、有效動力經營模式/果斷訓練模式/教師效能訓練模式/現實治療模式

用户評論

【用戶】詹雯子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升學輔導、 生活輔導、就業輔導、心理輔導、福利輔導口訣:學 生 就 幸(心) 福

【用戶】江小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同學~我也是這樣記XD

【用戶】Lin-Yen-T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之行細則] 第9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