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請問下列那一項有關勞資會議實施的規定是不正確的?

(A)事業單位女性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女性勞工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一

(B)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

(C)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人數在50 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D)勞工年滿16 歲有選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8231
統計:A(36),B(23),C(102),D(85),E(0)

用户評論

【用戶】簡維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 事業單位工會之理、監事得當選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所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六歲,有選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用戶】Nelson Che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為何不能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