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C
【評論內容】答案D錯在法條並沒有說主管機關得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C
【評論內容】答案D錯在法條並沒有說主管機關得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C
【評論內容】答案D錯在法條並沒有說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來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評論主題】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勞資爭議的調解,下列選項何者錯誤?(A)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得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C
【評論內容】第 11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託民間團體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第三項之民間團體,除委託費用外,並得予補助。
【評論主題】43 請問下列那一項有關勞資會議實施的規定是不正確的?(A)事業單位女性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女性勞工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一(B)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C)
【評論內容】為何不能選B?
【評論主題】72 所謂「團體協約」,係指勞資雙方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的書面契約,下列那一項不屬於締結團體協約的當事人?(A)具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B)勞工(C)具有法人資格的工人團體(D)雇主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評論主題】59 工會應置理事、監事,並由會員中選任,下列有關理事、監事名額的規定是不正確的?(A)縣以下工會的理事,5 人至9 人(B)全國總工會的理事,31 人至51 人(C)縣及省轄市總工會的理事,7 人至
【評論內容】
工會法17條 :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7 依行政程序法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下列何事項,不排除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A)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B)國籍變更之行為(C)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D)社會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評論內容】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題組】⑵甲生前仍賴丙之扶養,故丙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扣除其至甲有謀生能力時止因而得免支出之扶養費。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評論內容】第 13 條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