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甲生前仍賴丙之扶養,故丙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扣除其至甲有謀生能力時止因而得免支出之扶養費。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135
統計:A(30),B(45),C(74),D(200),E(0)

用户評論

【用戶】Nelson Che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 13 條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A:調解委員3-5人(第13條)B:調解人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第11條)C:調解效力 1.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2.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第23條)

【用戶】KAK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一人或三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3 條: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B)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隨時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必要時,可請警力排除障礙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2 條第 3 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C)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效力相當於地方法院之判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D)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