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第四百四十九條 (租賃之最長期限 )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楊曉祥】評論
租用土地建築房屋---
【Ken Chang】評論
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定義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閃亮亮】評論
民法§449Ⅰ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449Ⅲ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Ming Yang】評論
租用土地建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