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違法之瑕疵收養效果:原則上–無效 (A)(B)(C)→屬例外–得撒銷
【楊茱蓉】評論
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Nori】評論
第 1079-4 條(收養無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1條、第1075條、第1076-1條、第1076-2條第一項或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第 1079-5 條(收養得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第 1074 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