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昱】評論
a錯在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為限 後段話依該沒錯 先加入應繼分 分割時再扣除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祝念祖】評論
C: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Cloudy Cheng】評論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
【黃小玉】評論
a錯在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為限 後段話依該沒錯 先加入應繼分 分割時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