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第 6 條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