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J33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
【Alice】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5條第2項全國不...
【Hao】評論
釋字第331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選出者,既係按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由原選舉區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人民之罷免權亦因此而受限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2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
【Aurora】評論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代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