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鐵路法【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38條(禁止兼營)【相關罰則】第一項~§67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行政!!!】評論
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