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有關證券投顧事業營業執照核發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應於申請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為之
(B)未於規定期間內為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C)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年
(D)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4),D(0),E(0)

用户評論

chen.tao899】評論

證劵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8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