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關於行政罰法中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B)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
(D)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8557
統計:A(1146),B(70),C(136),D(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風、行政罰法、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Jhuo Shiau Mi】評論

第41條 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劉菁菁】評論

好陰的題目

hiremeplz1688】評論

類似題參考

ckvhome】評論

(A)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參考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 (B)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參考同法第36條第1項)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參考同法第37條)(D)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參考同法第3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