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uo Shiau Mi】評論
第41條 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劉菁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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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評論
(A)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參考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 (B)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參考同法第36條第1項)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參考同法第37條)(D)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參考同法第3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