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於民國105年4月10日簽發支票一紙給乙,惟票上記載發票日期為105年5月10日,並記載發票地、付款地均在高雄市,試問持票人乙對甲行使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完成之日應為何日?
(A) 106年4月9日
(B) 106年4月10日
(C) 106年5月9日
(D) 106年5月10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菜頭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