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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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27203】評論
關於選項(D)法院聘用之清潔人員以下文章有詳細說明,請參閱。https://www.chepb.gov.tw/CleanGOV?t=u4752710067409835103&a=n15607922304049597232我看完的理解是垃圾車司機及清潔隊員,依法有初步判斷廢棄物屬性,及決定收取或拒絕收取等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然而,其等與單純從事勞力付出,無判斷廢棄物屬性及收取或拒絕法定權限之環境清潔打掃人員,有區別。故(D)法院聘用之清潔人員屬於第二類,所以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