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的解讀是這樣:職權命令肯定說之下,共有三種命令,其一為授權命令,其二為行政規則,其三為職權命令。而職權命令為各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並不需要法律授權,否則就是授權命令了。至於職權命令在此定義下,將與行政規則產生衝突的疑義,其區別在於職權命令對於人民的權利有輕微影響,而法規命令則否。但說回來職權命令在現行法制下生存空間已經非常小,尤其大法官解釋也對於多個職權命令宣告違憲,所以姑且可以認定現行通說已經採取職權命命否定說。
【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林清老師的課本,行政程序法適用之後,我國是否有職權命令的存在?在我國通說是採用承認職權命令,依中標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此與法規命令不同,就算需要送立法院,但不依「法律授權」而是依「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