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冊】評論
A.C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 108 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B 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楊茱蓉】評論
公司法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鄭國】評論
由於股東僅負有限責任,故股東出資之轉讓不受任何限制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