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敏兒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用戶】Gin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會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