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Chan Kai An】評論
第6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Yi-Chieh Chu】評論
(A).(B).(C)都是適用第六條 (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A)適用第六條第一款第134條之瀆職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罪章(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四樓解釋錯了吧...第339-4加重詐欺罪是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_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myan】評論
單純考第六條非世界法 除了D以外其他都是有寫入法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