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罪。而民國100 年1 月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321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平平於民國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竊他人行李被捕,於民國99 年2 月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安安則是在民國100 年2 月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安安移送地檢署繼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安安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平平則依舊法條處罰
(D)安安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平平只算普通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647
統計:A(5),B(14),C(193),D(1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繼續犯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平平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也就是舊法至於安安,計程車不是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不適用加重竊盜罪

【用戶】文俞捷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2條(大眾運輸之定義及大眾運輸事業之範圍)

【用戶】rexkinkikids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那這題到底是@@?

【用戶】SH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計程車是小眾交通工具,因並不符合刑法321條所規定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http://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588